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佑冬、易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肖佑冬,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3月28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肖佑冬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2********,汉族,中专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佑冬、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在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与吸毒人员姚某某家的堂屋里,收取姚某某500元现金。来到上线肖佑冬的家中,用其中400元购买了约0.3克毒品冰毒,回到家中与姚某某一起吸食完了。被告人易某某通过此次毒品交易从中获利100元。

被告人肖佑冬在上线桃江县大栗港镇牛蹄坳“肖老倌”处,以250元一个包子(重约0.6克)的价格购进毒品冰毒,然后将这个0.6克冰毒的包子拆分成2个包子,每个包子冰毒重约0.3克。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肖佑冬先后10次在安化县**镇中学后面的家中及老家**村贩卖毒品冰毒给易某某,每次交易的都是400元,约0.3克冰毒,共计贩卖给易某某约3克毒品冰毒,获利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底卡、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佑冬、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佑冬天、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任何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佑冬、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其中肖佑冬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佑冬、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佑冬、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按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佑冬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对肖佑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肖佑冬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以又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圣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佑冬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肖佑冬联系电话:1997377****,1997377****(肖佑冬老婆)。现易某某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186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