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7时1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S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8KM+900M处实施超车时,与对向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死亡、徐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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