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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Comments0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川检察刑事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05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住延安市宝塔区某2007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某村张某某家中,盗得OPPOA73手机一部。王某某利用该手机中的拼多多APP上以免密支付的方式购买了50元以下的物品24件(已返还被害人),价值789.18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2、2020年5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J99F86宝骏轿车到延川县永坪镇镇小学路口巷子,在被害人呼某某家中,盗得VIVOX23手机一部,华为平板电脑一台,现金406元及呼某某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后王某某利用盗得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重新在呼东娥的名下注册支付宝、微信账号,盗刷呼某某银行卡内资金7115元。后担心失主报警又给呼银行卡转入2000元。王将被盗手机、平板电脑销赃后得8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50元,平板电脑价值500元。

3、2020年5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J99F86宝骏轿车到永坪镇政府旁,在朱某某家中,盗得苹果7Plus手机一部,现金120元及朱某某身份证一张、建行卡、信合卡、邮政卡各一张。后王某某利用盗得手机、朱某某身份证和银行卡重新注册支付宝、微信账号,盗刷朱某某银行卡内73215元至支付宝及微信账号中,后将手机丢弃。被害人朱某某发现手机等物品被盗后冻结了被盗资金2008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2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总价值84415.18元,其中20080元未遂。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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