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04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区**村**屯,司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 年12月28日被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黑龙江省华山监狱服刑,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解回,同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因案件重大、复杂,我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虚假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牌号信息,通过松原市福旺达物流公司,同邵某某签订西瓜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将50600斤西瓜运至宁波,运费11500元。在运送西瓜的过程中,王某甲私自将西瓜运至内蒙古扎兰屯卖掉,经鉴定,50600斤西瓜的市场价值为12650元,王某甲共骗取邵某某运费及西瓜价款合计24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焦某某、曹某某证言

4、提取笔录、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租赁协议、福旺达物流单、关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克东县公安局收取涉案财物清单、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5、鉴定意见

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身份信息同被害人签订运输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银贺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