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刘*勇,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00911**,汉族,本科毕业,现任镇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负责人,中共党员,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大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勇驾驶豫A258**号牌小型轿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遮山镇小苏庄路口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高*印相撞,造成高*印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勇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刘*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勇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刘*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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