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110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7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在本市碑林区雁塔路百脑汇电脑城,以给其已卖与被害人雷某某的一部苹果iPhone6(16G)手机解锁为名,在被害人雷某某在该电脑城外等候之时,将该苹果手机盗走,并关机换号躲避被害人。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为27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经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2月 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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