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谭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联系医院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来处置,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妥善处理死者前期安葬的相关事宜;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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