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平塘县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平塘县检察院决定,于同年2月3日被平塘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平塘县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某。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汽车从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头寨方向往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三棵树方向行驶,19时37分,该车行驶至荔八线(荔波-八渡)312省道108公里+800米(小地名:三棵树)路段处时,该车前部撞到行人杨某甲,造成该车受损,行人杨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死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杨某甲无责任。
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郑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来处置,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