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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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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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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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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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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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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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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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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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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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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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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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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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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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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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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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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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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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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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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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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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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下列情节:(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3)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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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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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具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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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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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未减速避让,导致行人周某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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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及时报警,未逃离现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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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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