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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