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选矿厂厂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乡**村**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高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A6****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国家电网门前时,与被害人马某甲(男,56周岁)由南向北骑行的人力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次日马某甲经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确认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鉴,被鉴定人马某甲的死亡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身体多发性的损伤,颅脑损伤、骨折、脑出血、血肿、大脑海马沟廻疝、小脑扁桃体疝,损伤并发症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马某甲的死亡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伤存在因果关系;其损伤参与度占死亡的主要因素。黑A6****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符合标准规定;黑A6****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符合标准规定。黑A6****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及中网左侧撞击与人力自行车右侧后部存在接触;黑A6****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罩板及前风窗玻璃左侧与软体(人体)存在接触。黑A6****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为64.3km/h。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0.0000mg/100mL。哈尔滨交警支队阿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及保险赔付款人民币610,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4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马某丙、韩某某、马某丁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实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观察瞭望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及保险赔付款人民币61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不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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