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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罪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32522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现住址:浙江省青田县,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9月10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决定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 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殷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八里庄村租赁一处平房,2018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该处平房内查扣赌博机三台。经侦查每一台赌博机可以供6人独立进行赌博。殷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该赌博场所,给赌博人员上分,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收款,负责经营管理该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霞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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