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32522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现住址:浙江省青田县,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 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殷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八里庄村租赁一处平房,2018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该处平房内查扣赌博机三台。经侦查每一台赌博机可以供6人独立进行赌博。殷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该赌博场所,给赌博人员上分,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收款,负责经营管理该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孔令霞
附:
1.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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