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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黑A8****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亚沟街岳吉村供销社南侧道口处向东左转弯时,因未规范安全操作,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某(男,62周岁)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该二轮摩托车又与由北向南直行的马某某驾驶的新A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鉴:王某某生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开放性破裂毁损伤死亡。黑A8****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右侧后轮、右侧后部翼子板、后部右侧灯罩及后保险杠右侧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右侧前部防护饰板、右侧制动手柄、右侧脚蹬及制动踏板存在接触;新A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左侧车门与软体(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存在接触。哈尔滨交警支队阿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龙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及保险赔付款,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龙某某已赔偿马某学车辆损失。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人程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阿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龙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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