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郑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工单位的证明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公司所作的车险人伤探视报告的内容相一致,能够达到原告郑某某、郑某某所要的证明目的,故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原告郑某某、郑某某提交的工资表上的收入远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收入,在无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资料、个税缴纳资料等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仅凭四个月的工资表达不到两原告所要的证明目的,只能按在岗平均工资156元/天计算。2、收据一份。原告郑某某拟证明其摩托车受损后花去修理费1100元。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公司质证后对该收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郑某某未提交摩托车维修发票和清单等证据,也未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被告人保财险景德镇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6日9时10分许,被告金平驾驶(持A2类驾驶证)赣H×××××(临桂B×××××)重型自卸货车由三龙往蛟潭方向行驶,途经206国道三龙镇舒家山新村路口地段时,遇原告郑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 ...

阅读更多...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吴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国祥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从事瓦工工作,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一审法院参照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吴国祥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残疾赔偿金,吴国祥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一审法院按照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吴国祥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长峰 审判员  邹志伟 审判员  王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