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其是初犯并认罪认罚,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请侦查机关及时退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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