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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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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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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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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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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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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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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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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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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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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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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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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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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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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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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救助伤者且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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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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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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