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行至青阳县城九华西路县人民政府院内车库前时,与被害人刘某某推行的垃圾桶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2020年4月21日凌晨,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汤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汤某某与刘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刘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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