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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曾用名:汤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483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行至青阳县城九华西路县人民政府院内车库前时,与被害人刘某某推行的垃圾桶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2020年4月21日凌晨,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汤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汤某某与刘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刘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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