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少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并罚。龙某甲利用教师身份强奸3名幼女、2名未成年少女,且长期多次强奸,造成3名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此外还利用教师身份猥亵2名幼女、强制猥亵1名未成年少女,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龙某甲强奸、猥亵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对龙某甲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侦查机关已取保候审,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范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到2013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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