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龙某甲,男,汉族,1963年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大专文化,教师,住隆回县。2021年1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21年11月24日以(2021)湘0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龙某甲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7月22日以(2022)湘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根据被告人龙某甲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海涛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龙某甲系湖南省隆回县某中学教师。2016年四五月至2020年10月19日,龙某甲利用担任该校某1、某7班班主任的优势地位,在该中学教学楼四楼其办公室兼宿舍、一楼新宿舍楼、隆回县家中等处,采用暴力、胁迫、利诱等手段,长期强奸就读某1班的学生赵某(化名,被害人,女,时年13岁)、钱某甲(化名,被害人,女,时年14岁)和就读某7班的学生钱某乙(化名,被害人,女,时年12岁)、陈某(化名,被害人,女,时年14岁)、郑某(化名,被害人,女,时年13岁),造成3名被害人罹患精神疾病,其中1名被害人自杀自残、2名被害人自残等严重后果。龙某甲还利用担任班主任的优势地位,强制猥亵就读某7班的学生钱某乙、冯某(化名,被害人,女,时年13岁)、吴某(化名,被害人,女,时年14岁)。具体事实如下:
一、强奸事实
1.2016年四五月的一天早自习,被告人龙某甲将被害人赵某带至隆回县某中学教学楼四楼其办公室兼宿舍内,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此后,龙某甲以给零花钱、赠送手机、担任班干部、公布裸照及视频、散布二人关系等方式,引诱、胁迫赵某长期与其保持性关系,直至赵某2018年7月毕业,致使赵某心中压抑,从初二开始割手臂自残。赵某于2018年9月到长沙某职业技术学校就读,龙某甲仍以公布裸照及视频、散布二人关系等方式胁迫赵某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直至2020年10月19日。赵某因不堪被龙某甲胁迫、掌控,精神极度崩溃,多次割手臂自残、喝墨水、跳楼自杀,后辍学,并感染妇科疾病。经鉴定,赵某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被强奸事件在该病发生发展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2.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龙某甲将被害人钱某甲带至隆回县某中学其新宿舍内,强行与钱某甲发生性关系。此后,龙某甲以拍摄裸照、在班上任意辱骂钱某甲等方式,胁迫钱某甲在其新宿舍和家中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3.2018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龙某甲以接请假的同学回校上课为由,驾车将被害人钱某乙带至隆回县一偏僻山路附近,在车内强行与钱某乙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20年10月钱某乙辍学,龙某甲以给零花钱、散布二人关系等方式引诱、胁迫,及利用钱某乙租住其家中的便利条件,长期与钱某乙发生性关系20余次。钱某乙因不堪被龙某甲胁迫,精神极度崩溃,多次割手臂自残,并罹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后辍学。经鉴定,钱某乙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被强奸事件在该病发生发展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4.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龙某甲借陪学生到医院看病之机,将被害人陈某带至隆回县家中,次日凌晨,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20年6月陈某辍学,龙某甲以散布二人关系等方式胁迫,长期与陈某发生性关系20余次。后陈某因不堪被龙某甲胁迫而辍学。
5.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龙某甲将被害人郑某带至隆回县家中,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20年6月,龙某甲以给零花钱、赠送手机、担任班干部、给郑某批假外出、散布二人关系等方式引诱、胁迫,长期多次与郑某发生性关系。郑某因不堪被龙某甲胁迫,多次割手臂自残,后辍学。经鉴定,郑某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被强奸事件在该病发生发展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二、猥亵儿童事实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自习后,被告人龙某甲将被害人钱某乙、冯某和杨某、郑某带至隆回县某夜宵店吃夜宵,并逼迫四人喝酒。后龙某甲将四人带至隆回县家中住宿,其间采用亲吻、摸胸、搂抱等方式对钱某乙、冯某实施猥亵。
三、强制猥亵事实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龙某甲将被害人吴某带至隆回县家中,强行采用摸胸的方式对吴某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陈某校牌内提取的紧急避孕药等物证;户籍证明、学籍资料、教师录用审批表、疾病诊断书、门诊处置单、请假记录、自残照片等书证;证人杨某、李某、龙某乙、刘某、黄某、杨某、王某、周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赵某、钱某甲、钱某乙、陈某、郑某、冯某、吴某的陈述;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QQ相册照片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虽被告人龙某甲不予供认,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少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并罚。龙某甲利用教师身份强奸3名幼女、2名未成年少女,且长期多次强奸,造成3名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此外还利用教师身份猥亵2名幼女、强制猥亵1名未成年少女,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龙某甲强奸、猥亵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对龙某甲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在案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采信,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律师提出龙某甲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刑终19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龙某甲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彤彦
审判员 曾 宏
审判员 严 捷
二〇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肖颖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