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某)(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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