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积极施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已全部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本案系过失犯罪社会矛盾已化解,且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