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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鄂Q**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往木坪3组由西南向东北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酉阳县****组陈永山住处时,碰撞并碾压学龄前儿童刘某某,致刘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

1.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2.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从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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