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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黄学军、鄂州市华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黄学军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与李辉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孙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学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孙某某不承担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黄学军对孙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辉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李辉系原告孙某某的丈夫,原告孙某某未予起诉,其应承担的部分本院不予处理。由于被告黄学军系被告鄂州市华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被告黄学军驾车系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被告鄂州市华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黄学军的赔偿责任。被告黄学军驾驶的GLY039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在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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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谷营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杨某某、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谷营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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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诉讼中,童某某只是要求本案各方当事人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判根据刘署红、朱蓉、王忠茂及童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太平洋保险东西湖支公司、信达保险湖北分公司和太平洋保险鄂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太平洋保险东西湖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太平洋保险东西湖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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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某与王某某、黄冈市国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王双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有依法获得相应损失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王双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国政汽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鄂J×××××D重型货车的登记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鄂J×××××D重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黄冈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依法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王双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原告王双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其已于2011年在鄂州市城区购买住房并居住,在城区生活,其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应按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00元/年计算,误工时间依鉴定意见180日计算;。原告王双某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伤情分别构成八级和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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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应与被告黄石市盛某废旧物资经营部、湖北昌某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雇佣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应以其雇主即被告盛某经营部为适格被告,无论被告昌某伟业公司是否造成原告受伤,其并非原告的雇主,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盛某经营部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后期治疗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鉴定意见书中有明确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该项费用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黄石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原告共计住院35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00元,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营养费1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按照每天50元计算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原告伤情较重,主张35天亦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误工费38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参照《2017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工资收入32677元的标准,原告日收入为326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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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必成与汪青山、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即邵必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邵必成提供的证据五,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对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黄博法医[2018]临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残疾赔偿指数因邵必成书面承诺放弃0.4%,故伤残赔偿指数本院按0.6%计算。对证据六不足以证实其工资收入,其误工损失标准按照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建筑业标准计算。对证据七、九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对证据八,因邵必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对证据十,交通费本院酌情按住院期间10元天计算。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提供的证据,因保险公司预付的医疗费5000元不是汇入邵必成住院的黄石市二医院,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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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周生财等与梅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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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邵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有依法获得相应损失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合法有效证据,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被告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邵某某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邵某某在城区居住生活,其残疾赔偿金应按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00元/年计算;原告邵某某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后期治疗费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00元;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交通费酌定200.00元。复印费47.00元属间接损失,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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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王某、倪先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倪先锋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原告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原告身体受伤,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倪先锋为鄂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富德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富德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概括如下:1、被告富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即被告倪先锋与保险人即被告富德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驾驶人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循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故被告富德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2、对原告向某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原告向某某、被告王某、被告倪先锋责任的划分。本事故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倪先锋因饮酒后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存在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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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王某、倪先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富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即被告倪先锋与保险人即被告富德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驾驶人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循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故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2、对原告向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被告王某、被告倪先锋、被告向江辉责任的划分。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倪先锋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向某无责任,被告向江辉无责任。本事故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原告向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被告王某与被告倪先锋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向江辉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被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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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与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周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原告的人身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于人保财险宜昌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人保财险宜昌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确认人保财险宜昌公司、周某某为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人保财险宜昌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周某某予以赔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原告的诉请,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按票据合计5134.25元;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为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酌情按80元天计算20天,计1600元;残疾赔偿金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年的标准计算5年,赔偿系数为5%,计7972.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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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付某某、欧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导致残疾,依法应当得到赔偿,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损失的范围与数额以及赔偿责任的分担。1、关于原告损失的范围与数额。本院对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认定如下:一、医疗费用赔偿项目:1、医疗费,本院凭据认定原告医疗费损失为73418.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及25元/天的标准计算为25元/天×50天=1250元;3、营养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及25元/天的标准计算为25元/天×50天=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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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姣与袁涛、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姣与袁涛、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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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胡球、鄂州市鑫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邱某与胡球、鄂州市鑫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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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程文平、黄某华中福某医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孟某某与程文平、黄某华中福某医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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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张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与杨某、张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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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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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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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东平与丁某、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丁某系被告十五冶第三公司员工,其在驾驶鄂B×××××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谭东平受伤致残,其责任应由被告十五冶第三公司承担。因被告十五冶第三公司已为鄂B×××××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在本案中既主张交强险责任又主张商业险责任,本院一并处理,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黄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200,000.00元的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原告谭东平受伤前一直在湖北省江陵县资市镇寺桥社区居住、生活,属城镇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湖北省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故其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但未注明营养期限,本院依法酌定出院后加强营养期限为30日;被告人保财险黄石公司关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理由,依法予以采信,但扣除比例本院依法酌定为10%。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何子龙、姜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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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武汉市卡通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证据二、三、四、五、六、七和被告大鹏公司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一属实,但不足以作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9月2日5时52分许,被告陈某某驾驶鄂A×××××货车行驶至106国道1258KM+200M处时,与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的鄂G×××××客车及右侧停放三轮摩托车发生连环追尾碰撞,造成三车受损,摩托车乘坐人许义云当场死亡,行人马某某和客车乘坐人李情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开初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许义云、伤者马某某、李情不负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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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鄂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某因此交通事故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梅家军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依法分担。事故车辆鄂A×××××号车、鄂A×××××号车分别在被告人保鄂州分公司营销部、人保黄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两被告保险公司应先行在各自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被告人保鄂州分公司营销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75286.47元,其中医药费责任限额赔偿10000元、残疾赔偿金责任限额赔偿65286.47元;被告人保黄陂分公司在无责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7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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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即石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六,依法直接予以采信。对石某某提供的证据五不能达到证明其工资为12165元/月的事实,其误工损失按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计算。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1月4日9时32分许,郭某驾驶吉C×××××/吉C×××××重型集装箱式半挂货车沿关豹高速公路往关山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豹关向10km+800m处时,车辆右侧先后撞上因发生故障停于路边的鄂A×××××轻型厢式货车尾部左侧和站在鄂A×××××车左侧的石向华及石某某,鄂A×××××车被撞后向右前方滑移,车头右侧撞上路侧护栏,造成鄂A×××××车驾驶员石向华当场死亡,鄂A×××××车乘坐人石某某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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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杨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2月15日30分许,被告杨某驾驶鄂G×××××号小型轿车,沿京广线106国道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1257KM(鄂城区泽林镇桐城铁铺路边路段)时,因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左越过道路中心黄线,与对向车道自南向北行驶的向禹驾驶的鄂A×××××小型轿车(载高敏、高某等)相撞,造成杨某、向禹、高敏、高某等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鄂黄大桥大队认定,被告杨某负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鄂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的主要病情为面部损伤及全身多处损伤。原告出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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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程良才、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依法直接予以采信。证据七中原告的伤残等级以重新鉴定意见为准,伤残等级为双10级,参与度为100%,赔偿系数为12%,后期治疗费11000元。证据八,考虑到重新鉴定的实际情况,交通费酌定800元。证据九,加盖了居委会和蟠龙集贸市场的公章,可以证实原告事故前从事零售业,予以采信。证据十,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不予采信。被告程良才提供的票据真实,但由其和被告大某公司自行到被告人保财险鄂州公司理赔,本案不作处理。其他当事人均认可被告程良才支付了原告30天的护理费用和200元的交通费;被告人保财险鄂州公司预付了10000元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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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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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石市胜喆铝塑安装有限公司、骆某付、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石市胜喆铝塑安装有限公司、骆某付、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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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与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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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吴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吴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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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木某与龙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袁木某与龙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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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刘某、童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事故车辆鄂ABV666号小型越野在被告长安保险湖北省分公司处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对于原告陈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长安保险湖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长安保险湖北省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部分,因被告刘某在为被告童某开车的过程中导致原告陈某受伤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童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根据被告童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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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万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12万元,其次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被告万某依法进行赔偿。被告万某辩称,原告属农业户口且其收入来源地主要在农村,应按农村居民计算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的主张,符合客观事实且原告的主张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收入来源来自城镇的标准,被告万某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护理依赖依法应从定残之日起暂计算五年,五年之后若需要继续护理依赖原告可另行主张。由于原告因重型颅脑损伤术后致左侧肢体偏瘫,第一次鉴定肌力二级,故该项损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经过六个月的治疗护理,第二次鉴定右侧肢体肌力4-5级,左侧肢体肌力2-3级,该项损伤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其余部分均无明显改变,综上,原告在第二次鉴定中伤残等级的降低符合生命科学规律,况且两次鉴定意见具有关联性,故两次鉴定发生的费用均应纳入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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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钟某某、朱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直接异议采信。杨某某的证据五中医疗费中喷雾172元属于药店票据,无相关医嘱,本院依法予以扣减;钟某某主张的5000元专家会诊费用,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以采纳;证据六保险公司虽认为后期治疗费过高,但未申请重新鉴定;证据七杨某某的误工损失本院依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服务业标准计算。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情况如下:2018年5月14日13时10分,钟某某驾驶鄂G×××××号牌小型客车,沿汽李线由鄂城往长农方向行驶,行驶至鄂州××线××路段,撞到行人解红燕(另案处理)、杨某某,致使两人受伤,该事故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鄂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住院45天,产生医疗费73619.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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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四清与汤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即陈四清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七、八及汤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依法予以采信。对陈四清提供的证据四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不能达到证明其工资为4,500.00元月的事实,其误工损失按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建筑业标准计算。证据六鉴定费票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交通费本院依法酌定。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5月15日15时05分许,陈四清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鄂城大队辖区村级公路行驶至长港镇××路段,与停在道路上的汤某所有的鄂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陈四清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四清被送往鄂钢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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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穴市盛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的证据一、二、六,熊军、英大财险麻城公司均无异议,直接依法予以采信。余某某的证据三,形式真实,熊军并未申请复核,予以采信。余某某的证据四,形式真实,其中2018年5月7日及2018年3月28日的两张CT费票据,因余某某的出院医嘱为定期复诊、不适随诊,该二张检查费票据与本案有关联性,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余某某的证据五,不足以证实余某某的误工损失,余某某和英大财险麻城公司当庭一致同意按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居民服务业35214元/年计算,该组证据,部分采信。余某某的证据七,余某某和英大财险麻城公司当庭一致同意按照2000元计算,该组证据,部分采信。园新公司襄阳分公司和盛某公司的证据,余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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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长江财险武汉公司无异议,直接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三,形式真实,予以采信。出院小结未载明“加强营养”,本院根据曹某某年满75周岁的事实,计算其住院期间的营养费。证据四、五,加盖了交警部门复印属实的公章,予以采信。证据六,系曹某某和长江财险武汉公司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七,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综合证实曹某某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事故发生地亦在城镇,故本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2月12日10时许,徐成驾驶鄂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鄂州市武昌大道凤台桥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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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诉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刘纯清骑行摩托车是为避让从非机动车道左转弯变道驶入机动车道的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而导致的刹车摔倒。因此,本案应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某以本次交通事故与自已的驾车行为无因果关系为由,要求免责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王某某是否需要对原告刘纯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此次交通事故的综合分析为:依据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并结合发生事故的现场状况,在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月星家居广场路段,被告王某某驾驶鄂BXXXXX小型轿车从无隔离石及绿化带隔离的非机动车道左转弯变道驶入机动车道主道直行时,被告王某某对行驶安全的注意程度,必须大大高于在正常通行主道路上行驶的状态,更应尽高度谨慎驾驶义务,进出道路路口时,应当减速或停车瞭望,让在机动车道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但被告王某某未采取上述措施,致使刘纯清驾驶的摩托车摔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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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良与皮念、廖建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皮念负本案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海良、被告廖建桥不负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黄海良的损失依法应先由被告人寿财保黄石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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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田和利、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要求扣减20%非医保用药的质证意见属于格式条款,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也没有要求重新鉴定,更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后期医疗费的鉴定意见过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虽为农村户籍,但原告的家庭现住地及就读的学校均在城镇,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也能相互佐证,故原告的伤残赔偿标准应该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11时44分许,被告田和利驾鄂A×××××S小型普通客车,在庙岭镇葛庙公路庙岭派出所门前倒车时,将行人周某带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面部皮肤挫伤、左眼脸皮肤挫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32天,花费医疗费用15656.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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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叶某、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四,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五、六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对被告叶某某提交的证据认为其中1万元是人保公司垫付的(被告叶某某当庭对此认可),对鄂州市华容区急救中心出具的收据250元认为属于交通费;对湖北华俊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送货单(人血白蛋白)2000元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相应医嘱,请法院依法认定;气床垫发票450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叶某某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是治疗原告之伤的合理性支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应认定被告叶某某支付原告尹某某医疗费72855.39元,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垫付原告尹某某医疗费10000元。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2月24日16时25分,被告叶某驾驶被告叶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在庙岭镇辖区红莲大道北大资源路口路段右转弯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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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湖北鼎顺商砼实业有限公司、罗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该组证据主要证明原告田某某应按城镇居民计算相关的损失赔偿,被告方对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原告田某某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陈述需要咨询相关专家后再确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但至今未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一提出异议,认为电动车的购买发票不足以证实电动车的实际损失。本院认为,电动车的发票只能证实该车购买时的价值,不能证明该车是否全损、折旧后的残值或维修的实际费用,致使本院无法确认实际损失,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支持。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二提出异议,认为其他子女亦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本院庭审查实,原告田某某共计有兄弟姐妹五人。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子女依法均应承担赡养义务,赡养费应依法分摊。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三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罗某的陈述不能说明车辆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罗某作为事故铲车的驾驶员,对车辆的实际情况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应当清楚,故其在交警部门的陈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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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徐建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建水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杨某某因事故受伤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合理、合法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已年满六十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相关劳务活动,不能证实其因交通事故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故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的损失本院依法核定为:1.医疗费80,063.39元;2.后期治疗费23,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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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苏某等与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被告在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鉴定意见中关于营养时限及后期治疗费的情况下,本院对于鉴定意见中营养时限及后期治疗费的鉴定予以采信;对于误工时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鉴定意见中关于误工时间为180日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六交通费票据,虽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交通费是原告住院期间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结合原告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考虑。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8日8时48分,被告苏某驾驶车牌号为鄂H×××××重型货车,行驶至建设大道与润阳路路口停靠路边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苏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苏冬芳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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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钟某某、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曾某某的损失核定为:1.医疗费72,021.87元。2.后期治疗费18,000元(参考鉴定意见)。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100元;本院核定为1,050元(住院21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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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邵某某的损失核定为:1.关于医疗费,原告支付医用棉、康复新液等费用397元,因没有相关医嘱、病历佐证,本院不采信;被告邓某某垫付门诊费357元(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2017-09-09)因没有票据原件,本院不采信;被告邓某某垫付门诊费228.30元(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2018-06-19)发生在司法鉴定作出后,应认定为后续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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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鄂州市华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涂汉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华某公司、太平洋公司对原告证据一、三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保单足以证实肇事车辆已在太平洋公司投保,故对证据二予以采信;证据四太平洋公司未反馈其需核实的内容,且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导致太平洋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对太平洋公司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对证据四予以采信;证据五太平洋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证据六原告庭后提交了盖有武汉云瑞德置业有限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华某公司的驾驶员涂汉桥驾驶鄂G×××××号大型客车,沿福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福兰线1049公里500米时,因紧急制动造成车上的涂某某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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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熊某某、阳某诚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伤残程度取二级、护理期限按人均寿命75岁计算10年”等部分质证意见相对来说更为公平合理,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夏某某的损伤为主要作用,参与度为75%〔取中间值(61%+90%)÷2〕。2、对于证据六《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证明》,不仅加盖了公章,还有经办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能够客观反映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前在城镇居住多年的事实,被告方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证据六的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夏某某的相关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对于证据七鉴定费用,被告熊某某及阳某运输公司、被告人民财保孝感市分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人民财保孝感市分公司陈述不负担鉴定费;被告熊某某及阳某运输公司认为原来的鉴定意见已经被重新申请后的鉴定意见所替换,故原告原来申请鉴定的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熊某某及阳某运输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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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胡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富德财险湖北分公司的该份质疑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为减少诉累,原告的后期治疗费用可以提前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予以明确。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因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被告胡某提供的证据一、二,证实胡某先前支付的护理费4260元及垫付医药费89311.1元、保险公司先前支付10000元医疗费的事实,因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被告富德财险湖北分公司均无异议并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9时14分许,被告胡某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沿葛店开发区站前社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不慎将路边停靠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刮擦,后又发生了“油门当刹车”的操作失误将前方同向行人胡某某撞倒。随后,原告胡某某被紧急送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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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五中的85元复印费是原告需要复印病历等相关资料的必要开支,医院出具的也是正规票据,故被告的质证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证据六中的伤残鉴定意见,因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本院视其放弃该项权利。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因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被告吕某某、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七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方应提供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流水、社保缴纳凭证、个税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每月6000元的误工损失已经确实发生;原告方现有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二被告的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证据七过于单薄、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本院对原告胡某某的误工损失依法核算。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17时20分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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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胡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并对本案中原告方提交的鉴定意见的默认,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被告胡某及人保财险武汉电子商务部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六、七、九的真实性或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逐一分析并评判如下:1、二被告对证据六《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葛某某属于农业户口,其主张在城镇居住的房产证不在原告名下,对《居住证明》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在处所���期居住达一年以上或是否在该处长期居住;本院认为,城镇居民收入的计算标准并非要有原告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其在城镇长期居住,本院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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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罗某某等与姜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方并未提供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自身的肿瘤疾病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鉴定意见,而且事故发生时就初步诊断脑部有肿瘤的迹象,故被告方的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納。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7时40分许,罗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葛店开发区人民东路由西向东直行时与被告姜某驾驶的鄂A×××××小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罗某受伤。本次事故经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开发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罗某受伤后,先后在鄂州市中心医院、同济医院、中南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07天,原告罗某自付医疗费用核定后合计为179231.42元(202848.82-24585.4+968)。2017年8月14日,经经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开发区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在经过〔成年人脾切除术〕、〔一侧肾切除术〕、〔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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