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可以向郸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可以向郸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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