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庄行政村*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40分,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驾驶豫PUS***小型普通客车顺周口市郸城县世纪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周口市郸城县丹城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处,因违规驾驶造成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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