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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亚蒙)(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住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17时许,杨某某驾驶豫P5N***小型普通客车顺G2**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与S3**线交叉口南50米处时,将公路上的行人罗某某撞倒,造成罗明善死亡的交通事故,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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