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其谅解、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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