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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5时30分许,苏某某驾驶吉D****1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辽县辽河源宴平小街姜兽医兽药店前路段,在**路西侧路边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车某某及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经认定,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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