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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7********,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间,在明知东辽县辽河源镇安城村六组村民王某某家三头母牛因不明原因死亡的情况下,同曲某某、何某某、曲某某(已不起诉)一起帮助何维新将死牛扒皮、卸肉、销售给安城村村民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鉴于其出于亲友关系帮助何维新挽回经济损失的目的,其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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