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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