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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