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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