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等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报警并参与救助,可认定为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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