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实际支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葛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自己其他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校**,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沙某某不提起公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立即报警投案自首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且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事故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采取积极措施救治伤者,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行驶至复杂路段,未降低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唯事发后付某某能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交通肇事发生后能够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能够坦白认罪,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做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7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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