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陕A****5号小型客车沿吕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友谊路丁字路口西150米处时,与在此由北向南横过吕公路的行人王帮文发生碰撞,致王帮文倒在吕公路南侧机动车道,适逢徐洲驾驶陕A****6号小型客车沿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因避让不及,又与王帮文发生碰撞,致王帮文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与当日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洲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帮文负事故次要责任。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嫌疑人罗某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