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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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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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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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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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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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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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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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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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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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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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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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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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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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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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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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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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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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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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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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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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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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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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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无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险性较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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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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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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