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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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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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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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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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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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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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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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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包庇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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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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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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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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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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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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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伏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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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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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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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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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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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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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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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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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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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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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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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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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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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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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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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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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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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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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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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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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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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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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刑事和解、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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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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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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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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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具有自首情节,对死者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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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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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交通肇事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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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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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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