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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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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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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发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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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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