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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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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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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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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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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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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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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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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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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邓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邓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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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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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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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相关损失并化解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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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负事故主要责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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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投案自首、已取得赔偿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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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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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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