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相关损失并化解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负事故主要责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投案自首、已取得赔偿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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