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7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川******“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遂宁市安居区沿遂安快速通道行驶至遂安大道****公司入口处右转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京豹”电动三轮车擦挂后导致电动三轮车侧翻,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唐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黄某某、刘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系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自首,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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