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遂宁市船山区**路与被害人彭某某相撞,罗某某让路人报120、110,并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治疗。当日被害人彭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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