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谅解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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