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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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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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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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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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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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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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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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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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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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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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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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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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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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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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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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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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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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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规范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以及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何某甲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当场被送往织金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何某甲在家属陪同下到织金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甲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何某甲一次性赔偿了郭某某的丧葬等费用共计45000元人民币,真诚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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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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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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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周某甲送医途中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甲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送医抢救,在抢救无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李某甲共计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73.8万元(其中61万元为保险赔偿金),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鉴于本案是过失犯罪,且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李某甲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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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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