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赔偿了路产设施损失费1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卢某某驾驶证交由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共计402000元,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马某某驾驶证交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