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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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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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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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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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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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