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禤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认罪认罚,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禤某甲不起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卢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