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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华容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3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2时许,被不起人李某某驾驶湘******小型厢式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华容县团洲乡团胜村六组路段时,未停车观察安全通行,与雷某某驾驶由南往北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雷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经华容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雷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6月22日,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请求不追求李某某刑事责任的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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