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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