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7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路**号**单元**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10时45分许,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沿X039线由北向南行至4KM处(牟平区**镇**村南),与对行的被害人曲某某和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害人曲某某和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电话报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鉴定意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证人孙某某、葛某某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牟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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