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现住烟台市福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李某甲系夫妻关系,与李某乙系母子关系。2020年7月3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至烟台市牟平区**镇**村路口右转弯时,驶入路北河沟内,致乘车的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鉴定意见;有证人王某某、李某丙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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